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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应知应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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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人大换届选举应知应会知识


换届选举: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换届选举主要任务:

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很重,归纳起来有两大项:

一要选举人大代表,并由新选出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

二要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要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组成新一届政府,选举产生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全国人大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更重。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规定。

选区划分: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选区划分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两个原则:

1、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这样划分选区可以防止选区过大,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也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监督。

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

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

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由法律规定。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在我国,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的年龄有特别规定要年满45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均有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种广泛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

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 有这个问题。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是:

1、要选好登记员,建立登记小组。登记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的人担任。

2、培训好登记员,使之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登记的时间和步骤,以及登记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3、登记小组在选区领导小组所派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

登记应按户口册逐户逐人进行,努力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切实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不宜行使有关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代表名额分配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名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加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只有两种情况可重新确定,即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较大变动时。

需要指出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殊确定和分配的。

人大代表的必备条件:

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专门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当选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选区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也就是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

一般规定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按照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一是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二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第二,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满18周岁的标准为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则该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选民资格,可以依法当选人大代表。

特殊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某特定公民虽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公民虽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当然也不能当选人大代表。

第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法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对此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认的主体。对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以及其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只能由选举委员会确认。二是确认的标准。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是否能行使选举权利时,不能凭主观判断,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者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作出的精神病诊断书为依据。三是确认的时效。一旦有证据证明该公民没有精神病或者已经康复的,应当立即恢复其选举权利。

第二,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这些因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虽然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将来有可能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所以,这些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上述不行使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不可以当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选民或者人大代表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各级人大代表的资格还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确认。

人大代表是职务还是资格?

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实践中,一直存在当选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还是一种资格的争议。但正确的理解为,人大代表是职务而不是资格。

1.代表法第五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由于人大代表做的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分内之事,人大代表即应是一种职务。

2.宪法和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即由选举产生的是职务,资格是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

3.宪法和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当然是一种职务。

4.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即只有拥有人大代表这一职务,才有相应的权利,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这不是一般的社会职务,而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和任期制,代表们基本都有本职工作,不从人大机关领取薪金,任期一满就要重新选举。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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